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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
发布日期:2023-03-07 15:35:11 点击数:0
津南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的规定,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房屋,并承受房屋权属的,视同房屋买卖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你局《关于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的规定,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房屋,并承受房屋权属的,视同房屋买卖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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