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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11-14 11:08:04 点击数: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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