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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天津和平区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发布日期:2023-08-12 17:09:56    点击数:0
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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