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财税资讯 >>
试点纳税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3-03-02 11:29:59 点击数: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您目前查看的是试点纳税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页面,如果您有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财税服务等业务,请拨打咨询热线:133-233-69667
财税知识
财税资讯